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轮车质量监管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集中力量解决我市三轮车管理秩序混乱、随意停放、违章行驶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三轮车及其配件的违法经营行为,按照市创文办要求,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市局制定如下三轮车质量监管专项整治方案。
进一步加强对三轮车及其配件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主体资格,提高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坚决查处三轮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违法和3C认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积极消除因三轮车及其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的交通堵塞及消防安全事故,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力量,结合日常监管、消费者投诉举报、产品质量抽检结果等情况,摸清底数,按照《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严厉打击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3C认证证书,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相关证书,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电池、拆除限速器等违法经营行为。
(一)规范经营主体。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维修三轮车及其配件经营主体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清理规范三轮车生产经营维修经营主体资质,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
(二)开展集中约谈。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6月15日前集中约谈三轮车生产销售维修经营主体和三轮车蓄电池、充电器等重要配件的经销商。告知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严禁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严禁维修经营主体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电池、拆除限速器等行为。
(三)进行自查自纠。要求本辖区内的三轮车生产经营维修经营主体立即开展产品质量自查工作,对检查出本单位经营的三轮车及其配件无厂名厂址,包装或合格证上标志、证书信息与生产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证、CCC标志等生产信息不一致,销售、
维修三轮车时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电池、拆除限速器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要立查立改,及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四)打击违法经营。加大对三轮车生产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三轮车及其配件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无3C认证标志,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认证证书、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等质量标志以及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为消费者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的行为。
(五)加大抽检力度。以三轮车及其配件批发市场、储存仓库、专营店为重点,紧紧围绕三轮车、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抓住危及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性项目,加大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力度。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等信息,加大对不可合格产品信息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市场清查工作,对抽检发现的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不合格项目严格落实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六)积极分析线投诉举报信息、日常监管、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以及媒体反映的情况等数据信息,积极
挖掘排查和发现重大案件违法线索,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过程、全链条排查,突出抓好大、要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按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一)要切实加强对三轮车产品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时时做好市创文办组织的工作巡查和综合督查的准备工作。
(二)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办案程序,该处罚的案件坚决依法处罚,该移送的案件坚决按程序移送,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在市创文办指导、协调下,做好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工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充分发挥信用约束的作用,依法公开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对违法经营者信用的约束,达到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的,更好地维护我市三轮车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四)各单位在2020年5月至年底集中整治期间要积极报送信息,每月25日前收集整理并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3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治理工作中,重大情况及重要案件、典型案例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