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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固原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单位有效防范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有条不紊地组织各种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后的灾害情况,“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特征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情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四个等级: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一)组织指挥领导机构。为了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决策的统一性和行动的协调性,成立“固原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固原市国土资源局,陈洁兼办公室主任(电线),具体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县、乡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职责。为了完善地质灾害应急责任机制,确保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急措施得力,责任人员落实、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地质灾害成灾规模和等级不同,参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我市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中具体职责如下:

  (1)若发生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立即上报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全面开展灾情处置工作。

  (2)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和处置。

  (1)若突发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置,并立即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确需处置的,及时组织处置。

  (2)对突发性各类地质灾害按“灾情速报制度”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和处置工作。

  (3)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各项监测预防和临灾应急工作。

  (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告。

  (2)对群众报告的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及时加以核实,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及其它各项临灾应急工作。

  (4)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和处置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我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的原则。市直各有关部门都有义务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作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固原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八个应急工作组: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陈洁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显任副主任,主要任务是:处理日常防治工作;负责各种地质灾害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进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意见,组织制订治理措施及灾后重建总体设想,供领导决策参考;传达各项通知,协调各应急工作组的应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如实向社会和新闻单位发布准确的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线、抢险营救组:由固原军分区参谋长王保贵任组长,负责组织指挥抢险队伍,迅速投入救灾抢险现场进行抢险营救工作。

  3、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局长王晓明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李占科任副组长,在当地基层政府的配合下,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积极作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4、卫生救护组:由市卫计局局长李志菊任组长。主要任务是出现灾情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病员;建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急救中心,保证所需的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及时到位;组织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情出现后发生流行性疾病。

  5、气象、水文组:由市气象局局长杜鑫任组长,市水务局局长杨自平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尽快掌握天气、雨情、水情,分析其发展状态,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为后续应急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水文数据。

  6、交通、通讯、电力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周文贵任组长,电信公司副总经理刘安东、固原供电公司总经理何勇毅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抢修损毁的道路、落实抢险救灾所需的运输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及时排除供电故障,保证救灾所需电力供应。

  7、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刚任组长。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抢险救灾现场的治安和交通道路畅通无阻,并利用公安指挥中心的通讯与各基层乡镇取得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后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8、财务管理组:由市财政局副局长夏俊银任组长,负责保证救灾安置及其它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并有效加以管理。

  9、基础设施恢复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康建宁任组长,地震局局长吴秉银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有关部门,对因灾害受损的各种基础设施尽快加以恢复,积极参加各项灾后重建工作。

  为了做到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备无患,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和物资的准备工作,完善各项防治制度,以免造成应急时措手不及而造成或扩大灾害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8个应急工作组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人员。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调动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队员援助。

  各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机构,相关村(居)要明确落实抢险救灾责任地段,组建抢险救灾队伍,并张榜公布。

  大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普知识。各地应选取当地地质灾害典型事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掌握简单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知识和避让措施,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防御地质灾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骨干的培训。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业务人员和各主要灾害点监测人员的培训。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气象、防汛、抢险救灾等部门加强纵向联系,密切配合、互通情报,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传下达,及时掌握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措施提供正确依据。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给应急工作组予以大力支持,提前配备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所需的各种装备,保障交通、通讯工具能及时到位。配备必要的工程机械和其它救援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救助和处置。

  救灾物资供应组、抢险营救组、安置组和财务管理组每年要提前对应急抢险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列出计划,予以储备充足的物资。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各基层政府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三个工作制度。组织技术力量对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段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掌握地质灾害动态,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避灾抗灾,扎扎实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建立起一套完备且运行正常有效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保证信息畅通,以利于领导准确把握灾害动态,正确进行决策。在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要坚决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准确迅速地将灾情上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接到报告的,也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对群众报告的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加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

  对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灾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灾情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并立即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置。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置,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置,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5)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变化情况,随时作好续报工作。

  (1)速报报告: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接到灾情报告后,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各种灾情信息,着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同时按实际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分别启动市、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接到险情报告后,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各种险情信息,划定危险区,向危险区内的居民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向当地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落实好监测预防责任人。并立即将有关详细情况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同时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针对具体灾害点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对受威胁群众尽快予以搬迁避让。

  (一)预警信号。预警信号是指地质灾害即将发生前的警报信号,预警信号由市、县(区)、乡(镇)按规定负责实施。

  (二)人员财产撤离、转移。出现异变险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人员要尽快撤离,重要财产尽可能转移。出现临界级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全部转移,并作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对临界险情不好判断的地质灾害险情,按临界险情方案运作。对灾害影响范围内的重要设施,如重要交通线、军事设施、水利水电和通信设施等,及时通知其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或搬迁。

  (三)紧急处置措施。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按既定方案和职责分工组织抢险救灾,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通知要求时间内立即到位,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迅速投入灾后应急抢险工作。

  (一)抢险救援。由抢险营救组、安置组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在基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进入现场,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电源、水源、气源、热源、火源等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排除险情,保障人畜财产安全,如有人员伤亡,尽快核实名单如实上报。

  交通、通讯、电力保障组要作好交通、供电、通讯等后勤保障;治安保卫组负责作好灾害发生地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紧急调集人员,调运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对灾区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二)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由卫生救护组负责组织指挥,作好各项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工作。

  (三)灾民安置。由抢险营救组、安置组和财务管理组共同安排,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作好救灾物资供应及其调配发放工作。

  (四)灾情调查评估。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规模、造成的损失、影响范围、成因和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灾情评估,并划定危险区,加强监测;尽快提出灾害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

  (五)次生灾害预防。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可能发生的次生地质灾害,提出预防措施,提前加以防范。

  (六)灾后恢复重建。灾后重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由基础设施恢复组具体组织实施。

  灾后重建包括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急需品;修建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和重建校舍、医院;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等。若通过综合评估认为地质灾害治理难度大、投入大,其代价超过撤出灾区的代价,则实施搬迁避让。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